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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禁止垫资施工、带资承包,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发布日期:2020-04-11   阅览次数:909

新规:禁止垫资施工、带资承包,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在工程行业竞争惨烈的如今,见证过很多这类事情的发生垫资工程有可能让你辛辛苦苦几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部分政府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近年来,各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垫资和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明确提出:
  •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 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在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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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7年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

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为什么受到业界反对?各地出台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因为:1、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3、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4、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事件结果:应当予以纠正!

                                                                                                                                                                            ——转自《中装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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